我在一事业单位(医院)上班,医师,在编职工.2年多前医院送我去上级医院进修一年,去进修前与医院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进修完后要回原医院工作5年方可调离,如5年内调离单位,将要支付及进修期间医院为其本人的开支和5万元,1万元/年,为单位服务一年,减少1万,以此累推.想问:此合同是否有效,如我申请辞职,真的要赔所有进修费用及其多出的5万元吗?法律依据?
医院不履行国家法定劳动时间,长期超时间劳动,又不支付加班费用,我是否可以以此理由要求和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