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叫张*,78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继母:李**52岁,住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1993年3月与(2007年1月病故父亲张**)登记再婚,大姐:张**20岁,二姐:张**19岁,张*:15岁,继母带来两个妹妹,大妹谢*13岁,二妹谢*10岁,大姐92年去深圳打工,93年二姐也去了深圳打工,2007年1月30日,父亲张**因病去世后,继母在2008年6月将继子张*告上法院,诉称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住宅*单元*楼**住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此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都是张*的名字,无共有人,对方因证据不足撤诉,还原事实:98年两姐姐与深圳打工一年的我商量后决定由二姐出钱,在继母同意下叫爸爸以张*的名义在三台县城里买套住房,一是为了爸爸跟继母上了年纪以后养老,二是我以后结婚用作新房,三是两姐姐的户口可以落在城里,98年6月我爸爸就以我的名义签下了此处房产,其首付跟二,三次付款都是我二姐通过银行汇出的,在买此房之前,93年同父亲结婚时承包了三台县**镇的政府食堂,对内保本经营,对外营业,共有6张桌,100个平方左右,赶集时间是逢单日,况且每逢季节忙时还回老家种地,其间的生意一直就不好,父亲同继母也经常吵架,他们经常打麻将,当时是继母管账,父亲连抽烟的钱都得向继母拿,在买房后不久他们就开跨了食堂!
2009年1月,继母又将继子张*告上法院,诉称:让张*返还此房产的一半给继母.法院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给李**6万元,2005年我查出患小脑共济失调.已失去生活自理的能力,张*还有个82岁的瘫患的爷爷要照顾,现只能靠二姐每月给生活费用,望回复!!!我已上诉!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