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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车走出斩道,导致本人两颗门牙当场掉落,及一旁边一颗牙齿松动,还有几个同村人小伤.当时没有报案,考虑到是本村人,协商私自解决,对方愿意承当事后的所有医药费.当时没那么快去修牙也就没拿到钱,对方只承诺到时拿医院单据,就可以拿到钱,没有立下证据.2007年6-7月份时就到佛山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修复,共去医药费3400元.在2008年清明节期间拿着单据去找对方拿钱时,对方称有一张单据未齐(第一张挂号单),对方需要再去医院调查一下.一直到2009年4月3日,家人再次去问对方拿钱,对方却要说我的单据有问题.声明单据全都是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开的且有病历,想只给一部分.我的本意是要将全部医药费都由对方责任,及精神费用1000元,请问律师我这件事能有诉讼成功的绩率?

民事相关
2009-04-06 08:59: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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