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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儿子甲开了个汽车修理厂。被告有翻斗汽车一辆。由雇员乙驾驶,到甲处修理翻斗汽车的变速箱。到修理厂后,乙将车箱升起,甲就在车箱下修变速箱。甲在修理中,车箱突然落下,将甲挤在车箱下,乙赶紧发动车,将车箱升起,几人共同将甲送到医院时,甲已死亡。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庭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材料,查明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在该车箱前方加焊了一个铁架,以防电瓶被盗。但对其他细节,已难以查清。 如何判决,争议很大。主要意见有: 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该车箱前方加焊了一个铁架,是违法行为,并导致甲不能及时逃离,应承担部分责任。二、一种观点认为:甲是修理厂的所有者,被告来修车,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三、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原因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分担损失。四、一种意见认为:现在虽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车顶突然落下的原因,但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是该车油顶控制系统有缺陷的可能性最大,被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请各位专家指教,该案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009-04-20 15:23: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甲在没有了解车况的情况下维修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本人被砸伤致死,应负一定的责任;乙方在修车时没有将车况完整、详细的告诉甲,以致于甲采取不当的维修方法,导致甲的死亡,对事故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应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 我觉得这事不能适用公平原则,从这个案例来说,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我认为车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这样的一个一般侵权,首先是不能直接依据公平原则处理,还是要依据过错原则。首先,修理者作为承揽人要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要想让被告承担责任,就要证明由于被告车辆缺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同时改装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证明了这些具体责任的划分比例恐怕就要法官裁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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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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