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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后,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遇到不合理的要求 主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二点约定: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必须以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费用及所有因买受人逾期缴付款而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为前提。若买受人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依买受人逾期付款之期限相应顺延 这个补充条款是否合理?如果不交契税,就不能收房。 关于办理契税的委托书里的约定:是由开发商出具委托书,要求买受人(业主)签名 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手续,但是被委托人是开发商的员工,而不是开发商。这个是否合理? 委托书里有个约定:被委托人在办理产权相关手续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有委托人负责。这个是否合理? 谢谢!

房产纠纷
2008-11-04 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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