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我和前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揭了20万。手续是我前妻去办理,房子写她的名字。其后我们的关系不和,2004年9月分居,2005年诉讼离婚,2006年1月20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判房子和女儿判归我所有
2006年1月26日,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房子过户,银行不同意办理,房管所则要求法院和银行同意才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法院叫我撤回申请
今年2月,我和现任妻子去房管所查询时,发现房子在2007年6月被前妻以前所在的佛山广福电信公司以“其侵害公司财产”的理由查封了。经了解,我前妻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没有把销售手机的货款交回公司(注:我和家人没有得到相关利益)
2009年2月我向法院递交了重新执行离婚判决书的申请,法院受理了,同时向法院申请房子解封
3月24日,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广福电信公司的主张作出裁定:此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房子不属于我本人所有,视情况进行拍卖,以偿还广福电信公司的债务。
法院这样裁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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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首先分清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你妻子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应由你承担责任,如方便请携带全部资料找我当面咨询,我需要审核全部资料后才能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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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法院已经对房子进行了确权,房子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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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妻欠公司的债务不是合法的债务,其行为涉嫌犯罪应由其个人负担,不能认定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房子已由法院判决给你及女儿所有,你已向法院申请要求将房子过户,是因为法院没有及时执行而导致房子没有过户,但在法律上,该房子应属你所有;禅城区法院裁定房子不属于你所有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你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该房子属于你所有;这种情况将你的房子拍卖偿还广福电信公司的债务应属执行错误,应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裁定,因为该裁定侵犯了第三人即你及你女儿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对此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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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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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携带所有案件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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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