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认为合同中的“验收合格”,指的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不需要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具备交房条件即可。
法院认为,单体的小高层楼宇,验收属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并据国务院在2002年颁行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取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采取“谁开发、谁验收”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不需要“综合验收”(包括小区在人防、消防等多方面的验收,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法院这样认为合理吗?“谁开发、谁验收”的原则,意思是只要开发商自己验收合格就可以了,对吗?
请有经验的律师们来给一个详细的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