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国企(接受服务方)与对方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方)签订委托航线代理服务协议。
对方在价格条款中提出:所有提供设备价格为其公布最新价。
问题:1、这种说法,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价格约定不明?2、因为合同中没有可提供设备清单和任何具体价格(对方不愿提供),对方最新公布价从未告知过我方,每次都是收费时说收多少就收多少。 对方是否有价格调整后告知义务?适用于何种法律3、由于航线代理行业设备使用没有政府指导价或行业指导价,对方企业说最新公布价,是否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对于价格做备案或批准?4、对于我方认为收取设备费用远高于其成本价时,是否可以与其协商价格?以何种理由与其协商?(如:某设备的租赁费在租用其10小时已经达到其采购价时) 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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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当地唯一一家有能力的服务企业,确实协商是比较困难的!1、2、3问题不是最有力度的说法,具体还有那些补救措施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你们合同的签署情况,如有必要,可以把资料发给我的邮箱:lizhaohui_78@yahoo.com.cn,看后给你详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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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某设备的租赁费在租用其10小时已经达到其采购价,跟对方协商重新约定价格,但该价格最好为固定价格,就“对方在价格条款中提出:所有提供设备价格为其公布最新格”这对你方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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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此专业的合同,建议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并捉 *** 起草。上海版主专家律师向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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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