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问?第九十六条 法律规定 对方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时效是多少? 也就是说超过多长时间没有向确认机构提出对通知书的异议,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就不保护了?合同就解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