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月份我家独生子遭到抢劫致死,1998年3月份单位开工,领导问我“能否上班”我因精神的刺激,常外出看病,经领导同意,在家养病,到7月份我的病情好转多了,我提出申请要求上班,领导说,今年过一半的时间了,等99年给安排工作,到99年3月份,我丈夫的工作给安排了,我的工作没给安排,理由“如果没有身孕或临产,可以安排工作,现在安排工作也不能参加生产,拒绝安排工作,就这样到2000年3月份才安排我上班,这期间,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都没有,理由是98年我没参加工作,就连剖腹产手术的医药费也没有给予报销,1998年我的生活费也不给,我是黑龙江 嘉荫县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