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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费用多少和工作日程是几天?

公司企业
2009-04-18 22:20: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 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了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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