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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原告驾驶回泸州老家。......并对原告作出30000元行政处罚,经一审法院审判后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审判后,确认了原告的违法事实,认定被告没有经过听证是程序违法,要求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15日内只向原告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原告违法并罚款3万元,并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过了听证,复议,在法院规定有效期限一两月后作出了处罚原告3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罚字51019220080715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被告在有效期内作出的行政行为。综上,请问所有法律界的朋友们,被告对原告第二次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吗?谢谢各位指点。 以上人物名称系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人不负相关责任。

其它综合
2009-04-16 08:41: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