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有知名企业的职工。企业在1993年至1996年6月份的这段时间内,企业逐月在职工的工资表中扣缴了职工应缴纳的统筹金。但企业并没有给上缴至社会保险保障局,企业是1996年7月份才开始给职工参保的。企业在1996年7月份至1998年12月份这段时间内,因企业效益不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企业是按职工当年8至9个月的实发工资与全年12个月平均分配上报社保局的。当年职工的3至4个月实发工资并没有计算在社会保险金缴纳之内。企业人事处长刘某的答复是:企业这样做市因企业当年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的,是经过社保局批准的,社保局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我认为企业这样做与国家保险政策和劳动法相悖。现在我想用国家法律为依据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但又怕社会保险保障局真的有这一批准文件,不知怎么办。特此咨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