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内容:
现有赖生、黎生合资购买小松PC100-5型.NO31333挖土机一台,总资金壹拾捌万柒仟元。其中赖生出资金壹拾柒万元正,黎生出资金壹万柒仟元正。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机现在所做工程收入,除日常开支、机械维修等一切所需费用,及赖生工资每月600元,司机工资后,剩余资金将先还赖生壹拾柒万元、黎生壹万柒仟元机本,待还清机本后,该机由赖生、黎生两人共同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签名:赖生
黎生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口头协议:赚回双方机本后,卖掉该机的款项就一人一半平分!
2007年赖生口头讲,已经赚回机本!
该机以15.7万元在2009年三月份卖掉。
纠纷问题:赖生以黎生自领的某工地所做的工程款为由,拒绝将卖机所得的款项平分,认为应付黎生5万元!
法律疑问:协议书所说的:“该机由赖生、黎生两人共同所有。”请问:“共同所有”的概述是指那方面?若根据这份协议书向法院提出申诉,胜诉的机率会是多少?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申诉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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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咨询律师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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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当按出资比便确定各方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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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