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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买一个二手房,于是找了一家中介,中介在带我看房之前,签了一份看房协议书,看了房子之后,由于报价不理想,但也没有立即拒绝,未置可否。后来,我又来到另一家中介,这家中介也带我看了这间房,报价比较理想,于是跟这家中介成交。没想到,前一家中介认为我违反了看房协议书中表述的“甲方(也就是我)不得与业主直接联系,也不得通过其它中介购买此房,否则要交纳佣金”(大致这个意思),请问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05-04-08 16:47: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对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中介公司与你订立的合同属居间合同。中介公司仅为你与业主订立购房合同提供机会,中介公司无权限制你与业主直接联系。你与业主之间可以就购房条款作具体协商。这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主要区别。2.中介公司与你订立的看房协议书属格式合同。中介公司以此条款加重你的责任应属无效。此条款有效的前提是该业主与前一中介公司订有只委托给此一公司中介服务的协议。3.居间合同佣金支付的前提是该中介公司积极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该中介公司未尽义务.因此,你可以不支付佣金.4.律师建议:民事法律关系领域遵循合同自愿原则,除非能证明该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事由,否则就应按合同履行。为了减少你自己的麻烦,因此,以后订立合同时,应慎重考虑,以减少自己的涉诉风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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