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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我丈夫冯红玉将位于优胜南路按揭房以58万元卖给新密市检察院财务科长王会,按协议约定,王会付给我们40万元定金,余18万元于2008年6月过户时再付。房屋交给王会后,我们认为房价卖亏了,遂发生纠纷,把银行按揭停了,银行于2008年6月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08年9月登出公告,准备开庭审理。我受冯红玉委托,于2008年12月3日,同银行达成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约定2009年6月30日还清下余欠款。2009年9月,王会以冯红玉已逃匿,房子被查封、拍卖为由,报案至新密市公安局,新密市公安局已合同诈骗40万立案,于2008年10月11日对冯红玉刑事拘留,10月19日批捕,当时羁押在新密市看守所,不知何时秘密关押到新郑看守所。2009年2月23日,又把冯红玉转到登封看守所。案件2008年12月24日到审查起诉,后又退回补充侦查。2009年3月2日又到检察院,咨询律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刑事案件
2009-04-15 22:01: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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