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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3日,赵某以其公司开发房产业缺乏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30万元。用赵某名下的房产做抵押,写下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不能还款自愿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并且把房本押在我处。合同到期后我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到房产局查询其房产情况,被告知房本是伪造,并且房子已做了多出抵押,已被两个法院查封。另外赵某的公司还涉嫌合同诈骗,在公安局经侦队立案(2008年2月4日,赵向我隐瞒了此事),经公安调查,其公司没有经营房地产业,吸收的巨额资金还了欠账。到现在赵某消声灭迹,联系不上,不接电话更不见面。 鉴于以上情况,请问赵某以个人名义向我骗借的30万能否构成合同诈骗,如向公安部门报案是否能并案。

经济相关
2009-02-19 12: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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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