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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数额应该是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 可是我现在就是搞不明白了。 我5月10号从A公司辞职,5.15号工资卡上注入离职前应结工资。 5.28进入现在的B公司。因为到现在也没签合同,B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所以我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很容易的,现在我就是不知道我要主张的双倍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该怎么计算。 是我从B公司辞职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还是进入B公司这几个月的工资平均数?

劳动纠纷
2008-11-03 14:52: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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