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个体出租司机2008年5月27日载客行驶至红旗路与保山道交口时遇被告酒后驾驶的现代牌车撞向原告正常行驶的车辆,当场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毁,原告和乘客也不同程度的被撞伤,原告和乘客送一中心医院救治,原告为乘客付医疗费1500元,而原告治疗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受伤,左侧肋骨骨折,因原稿当时无力交纳住院押金,为减少损失,未住院治疗,此交通事故经南开交管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和乘客无责任,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要求是医疗费1915.6元,交通费175元,误工费12192.95元,车损费9300元,定损费300元,评估费500元,交通事故施救费1200元,拖车费200元,验车费400元,酒精检验费300元,垫付伤者医疗费1500元综合管理费1785元,护理费两个月4450元,营养费3000元,车辆贬损费7000元,共计43822.55元.请问我们被告该拘留也拘留了该罚款也罚了,我们最低能赔付原告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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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费可要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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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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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