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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4日,去长沙市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时通过劳动局的微机证实了用人单位自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上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未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基数调整过来,而且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欠交(该笔养老保险费于2008年5月28日才交清。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差额调整的形式由1182元调整到了1387元(单位补差额41元,个人补差额16.4元)。但只是形式上的调整,并未落到实处。 用人单位直到2008年10月13日才将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所补差额交清,多收的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才于2008年11月份退还给我们,但仍然扣着我的工资一直未发。 我认为,用人单位在我们的养老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就以停发工资为手段逼迫我们办理退休手续是极端错误的。 请问:以上问题我应当怎么办:能否不通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申诉?如要请律师有哪些费用?

其它综合
2009-04-14 23: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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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