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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我与单位原签定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1月到期,合同到期后,我多次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期间我仍在公司工作,一直到2008年11月,公司才通知补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将签定时间写成2007年12月(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我当时就表示异议,但在公司以辞退相威胁下,后来我名字还是签下去了,但合同到现在(09年4月)一直也未发到我手上,也不知道签好还是没签好.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的双倍工资,并且是否能认定从2008年11月开始公司已与我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公司后来威逼我补签的那份协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它是无效的?

劳动纠纷
2009-04-14 2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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