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儿,我母亲把自住房(父亲去世多年)几年前公证给了我弟,现我和我弟签了一份赡养母亲的协议书,母亲的所有房产、存款、工资、房产证、等所有财产和证件都有我弟支配和合理使用,我弟为母亲的主要赡养人,我可采用经常联系,定期探望,并自愿提供生活费用、生活物品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母亲百年后我也不再享受父母所留遗产(房产、财产、抚恤金)的继承权。想问一问律师有何不妥之处吗?望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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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自愿,完全可以。如对答复满意,请点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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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没有纠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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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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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