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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营运合同,公司是合同的甲方,我是的乙方。其中在双方权利义务中有这样一条条约“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未通过乙方许可自行将产品销售在该区域(以该加盟店为起点方圆0.5公里或目视可视范围内。)”现在公司又在我的店旁不足0.5公里的范围内开了一加连锁店,并跟我说虽然距离你的店不足0.5公里,但是不在目视可视范围内,所以不对我构成违约,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是否只要满足上述的一点就不够成违约?

公司企业
2009-04-13 16: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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