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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离婚的,有个女儿是1995年出生的,孩子归我抚养.当时离婚协议上写的是男方每个月付我300元整当女儿的抚养费.但是一直到现在他没有给过一分钱,中间还包括他找我借了3万2的现金.现在我想把女儿给他抚养,然后私下签个协议,说他欠我的现金和抚养费共计6万8千元不要拉,权当是给的抚养费的~以后不管遇见任何情况,男方不能再找任何理由找我要孩子所需的费用 请问这样签的私下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而且我还找男方的姐姐当见证人(当然他姐姐是站在他的立场的)以后有可能还出现纠纷吗?

婚姻家庭
2009-04-13 1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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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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