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8岁,92年参加工作,银行单位,07年12月31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强迫终止我的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单位把我又聘了回来。这一年多未与我签合同。这两天单位要求我与某家物业公司签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让我上班。还说08年到现在的工资都是这家物业公司发的。我不同意单位的说法,我认为92年到现在我一直都在银行工作,一直都在银行管理下工作的。从未间断过。工资发放形式一直都是单位按月直接存到员工的工资卡里。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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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签合同,主张应和银行签订合同。如果银行以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银行支付你17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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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以前上班的证据收好,[07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到你的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你已经属于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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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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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与银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银行与你签订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看一下08年与谁签订合同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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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