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08年11月雇佣一名员工,招聘时我们口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试用期工资1000元/月,不交保险。五个月后,由于我不满意他的工作和为人处事,将其解雇,考虑到该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刚刚从租住的房子搬出没有地方住,我们不想耽误他,就没有书面提前通知他。我们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在二月份请病假6天,我们扣他当月1/4的工资。三月份病假4天,而且我们是在距开工资3天时间将其辞退,所以我觉得三月份应扣他7天的工资。请问我这样扣他的工资是否合理?
该员工还要求公司给他以下赔偿:
1、由于未予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1000×5=5000元
2、代通知金1000元;
3、经济补偿金500元;
4、2009年3月份工资1000元;
5、补缴的社会保险金1650元或者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6、加班工资(每周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4小时时间,共21周,)共计 (1000元÷20.92天÷8×200%)×(21×4)小时×2]=2007.6元
请问他的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公司应该支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