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现在乙方起诉依据:已经钻了一口测试井,深度超过50米,但由于地处岩石层,完全无水或者有地表层水,水量决定小于1立方。乙方以此要求甲方支付50%工程款。
事件分析:
1、本次工程钻井共3个井位,第一个原定目标井位,钻深有13米左右遇到岩石层,后宣告失败取消,工程时间在合同期限内进行。
2、第二井位,工程在2009年2月9日开展,钻井深度亦在15米左右遇到岩层,宣告失败取消。工程退场已经在合同时间之后。
3、第三井位,乙方多次找我爸商量,但我爸都要求不在钻,对方就是要赌博一次,要在其他位置再钻,而且本次钻井深度达50米,但没水出。
4、整个工程我方没签证任何工程确认书或者竣工书,第二,工程时间都在合同期外开展。
5、原来给了3000元工程材料费就结束合同,因钻了两个井位都是岩石层,要求取消,但对方强行要求去赌博一次。结果就是钻出深度达50米,没水出的干井。
6、现在所有村民都要求不支付剩余50%工程款未结算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