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8月招录来和田地区医院工作,刚工作时与医院签订过劳动合同,后因人事制度改革,2008年6月1日再次与医院重新签订合同,今年4月我因故不能在此地工作,提出辞职报告后第2天就自动离职了,现医院扣留我医师资格证件及档案,拒绝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现按旷工处理,在我一再要求下,院方提出要我赔偿违约金,我想咨询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在医院工作期间未出去学习进修,工作期间也未违反医院任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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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医院要求你赔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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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返还你的证件,另外你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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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具体聘请律师协助办理此事, 如不成先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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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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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