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上学的孩子(16岁)在外面玩耍时,一名名叫张三(20多岁)的孩子和别人打架并叫来了11余人都在20岁左右,用砍 *** 砍伤我们孩子三人,其中这三名孩子无原无故,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鉴定为轻伤,至今公安机关把张三抓来放人,说他没责任,另外在别的派出所抓了一名17岁的孩子,是因为抢劫案抓的,也承认我们的案子,说是还有一名没有抓住在逃,请问张三叫的人砍伤,他没动手,他是不是主犯,能不能法律制裁?到现在公安机关给我们没有任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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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追究张三的法律责任,可以书面形式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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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犯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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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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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