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2年参加工作,是原上高县汗堂供销社职工,92年因供销系统改革,我承包了买鞋专柜,每月都交清了应交单位的承包金。93年我没有承包柜台,单位也没安排我的工作,为了生活我到了上高县城做起了小生意,每年每月都向国家交了税收,还要向单位交一定的基金,94年因小生意不好做,就没有及时向单位交纳基金。2002年我听说单位搞改制,就到单位去询问情况,单位领导说你被除名了,有什么事找县社。同年我找到县社领导要求他们纠正其不负责任的做法,并要求他们拿出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件,他们不给,从2002年到2008年我每年都找了几次县社领导要求他们拿出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件,他们一直以找不到处理文件为由不给我,一直到2008年9月我再次去县社才拿到《上高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的复印件,文件上以我长期旷工为由94年7月除名。他们没有任形式通知我回单位上班,就这样单位把我除名了,本来单位除名应有本人签字,并有书面通知本人。我什么都不没有,工作十多年就这样被单位除名了。这是否属程序违法,除名能不能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