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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年前向单位(事业单位,我是干部编制)请假半年,在批准请假的时候,人事处的人在请假条上手写(请假申请是打印的)加了一句话“预期不归做自动离职处理”。在假期满后我因为种种原因(一部分因为单位的某些人的阻挠,一部分因为我自己也不愿意回去)我与单位再也没有任何联系。5年以后我到单位要求继续工作,他们给我一份通知,要求我在今年4月之前调离否则做自动离职处理。之前我的人事编制都在单位。于是我办理了调离手续,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单位要我没有工作期间(扣除半年假期)那4年半的生活费吗?如果可以的话,一般生活费是如何计算的?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10 18: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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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