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点事想咨询下好吗?是关于劳动法的问题.谢!(1)厂方签发的<<雇工协议>>没有注明工资标准,法人代表,工作地点等条款.签名后是否生效?(2)协议到期并超过三个月没有签约.能否要求经济补偿?(3)公司无故降薪百分之十,是否可解除协议?并要求经济赔偿?(4)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组成.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月加班超过40小时以上,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5)本部门从事天那水的工种,厂方没有给我们做出定期对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请问厂方的做法我们去仲裁有可能胜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