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结婚15年后,因性格不合去民政局离婚时被告知结婚证有问题(没有手印、没有编号、钢号不清晰等),去查询当年的登记案底,却没有,是属于无效婚姻,还是事实婚姻?这种情况,请问孩子和财产怎么处理?需要到哪些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还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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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的规定: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孩子如果在10周岁以上,可征求孩子意见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所负的债务,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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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法院起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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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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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1994年以前结的婚,可以按事实婚姻对待。即便你们的婚姻无效,你们不可起诉离婚,只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然后要求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进行裁判,这一点和合法婚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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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们当时是到登记部门办的手续。你们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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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