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一试用期工人,两年前曾精神病发作过一次,现其人在工作单位里,打烂玻璃瓶自己插自己的身体,至成入院。那么其医药费该由谁付呢?工厂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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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人的行为明显是精神病发作时的证状,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因此该受伤行为不属工伤,不应由工厂负责其医药费用,而应由其监护人负责;所以应立即向其家属报告,也应当向派出所报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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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工厂应当依规定给予员工一定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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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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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未办理医疗保险,那么单位应当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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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