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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8月2号中午在长宁县中医院看病,医生并开出了处方,但周某某并未在中医院拿药,而是到外面的药房买药。在晚上吃药的时候发声药物过敏,并送往长宁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尸检报告初步确定为:药物过敏 我该搜集些什么方面的资料来做为证据?该找那家索赔?长宁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抢救措施不当而承担部分责任?中医院开出处方未告知病人是否对本药物过敏而有责任?药房也会有责任? [[i] 本帖最后由 yao2568 于 2007-8-9 04:12 PM 编辑 [/i]]

其它综合
2007-08-11 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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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