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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四周岁,2007年4月10日早上,孩子的爷爷送孩子上幼儿园,给孩子脱掉外套后,把她送入教室门内,随手关门时门上玻璃炸裂掉下把站在门内的孩子脸部划伤,事后幼儿园和孩子爷爷一起把孩子送到医院实行了缝合手术。但是由于条件有限,孩子脸上留下了较明显的疤痕,需要继续进行整容手术,事后幼儿园把责任全部推到老人身上,说老人和孩子生气故意用力摔门造成玻璃破裂,老人由于不懂法律当时悔恨不已,也认为是自己怕责任,当我们赶到时,幼儿园所有责任都推脱干净了,但是我们看到的幼儿园的门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玻璃槽内没有压条,仅靠几根钉子固定。

其它综合
2007-07-27 10:57:2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所说的学校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玻璃炸裂,对此,学校是有责任的,而老人关门时未尽足够注意,也有部分过错,所以,学校与老人对你小孩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 幼儿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幼儿园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学校的门本身有问题,与老人无关,那学校就负全责
  • 幼儿园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 幼儿园是应当承当大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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