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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林地被县里征占建水库,是2005年开始计划征占的,现在2009年了才要动工,林地补偿费一直没有给我们,县里说按照1992年的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又按照03年的一个文件扣掉一项植被恢复费,我们的补偿费就没有多少了,可是在2007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林地补偿标准,比92年的高出几倍,县里不同意按照新文件执行。1992年和2007年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能一样吗?我想问一下国家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按照新文件进行补偿。

经济相关
2009-04-08 16:5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