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与前妻96年分居且不在一个城市,1999年单位分给我一套福利房,我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是我的名字2000年1月登记,99年底因感情不合离婚,该房当时离婚协议书上未作处理,因孩子由我监护,离婚时口头协议该房归我所有,现我欲卖该房,由于单位登记该房时还未离婚便登记了前妻的工龄,离婚协议签9年了,前妻有追索此房产的权利和时效吗?我要卖房,房产局查后登记有前妻的工龄,我该怎么办?是与她签《财产约定协议书》,还是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请给出个好主意,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