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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进行房产销售时,宣传说我们购买的商铺会有某某知名营销公司替我们集体运作,统一管理,可我们购买商铺之后,开发商并未按宣传所说,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而且并没有维护我们商户的利益,导致商场经营很差,我们的商网很难向外出租,还有,我们2006年12月底签的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款项,他们不给我们提供发票,相关产权证也不予办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提出退房?

损害赔偿
2009-04-07 16:50: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提供发票可向税局举报。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据上述,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是不可以提出退房的。
  • 需要结合购房协议处理。应当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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