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销售公司培训后入职(一个大公司的分公司),直到两周后才签约,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规定有两个月的使用期,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昨天公司总部那边突然来人宣布我们常州这家分公司倒闭了,我们这时刚入职半个月,公司想安排我们去别的分公司去工作,但是我们都不愿意,合同中规定我们的工作地点是在常州,而且如果工作地点需要调动需要双方协商,但是现在公司给我们试用期的员工的选择就是去别的分公司,如果我们不愿意就算是自动离职,无任何补偿,只会给我们应得的工资,我们要索赔,后来直接说单方和我们解约,让我们离开公司,而合同中规定了要提前三天通知我们离职,我为了这份工作花费不少,租房,买衣服之类的,我咨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是我们可能只能索赔3天的工资,是这样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