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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餐车,放在学校一偏僻的过道处,是保卫科同意放到那里的,但是有一周时间没使用,餐车门上了锁。结果他们保卫科的队长在没经过我同意也没知会我的情况下,擅自把锁损坏把餐车推出去使用,并且把餐车的外观改变和切割,拿去和另外的人合伙做生意,并当成是合伙的投资,这期间我并不知情。最后还把餐车变卖。等我知道的时候,他说他向我购买这个餐车,但是这个时候餐车以被变卖掉,他却没有告诉我卖掉这个情况。请问他这个行为构成违法没有?有没有法律条文依据。

刑事案件
2009-05-10 13:1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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