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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应上级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于2003年10月和另一名同事,注册了一家中介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身份问题没有解决,还在单位领取工资,当时的注册金10万元,是我和合伙人从单位借支,他是公司法人,借了6万,我借了4万,公司财务由我管理,2004年5月,我将这10万元借给一位做生意的朋友,他还款后,我没有及时存到银行,结果在家中被盗,现在单位让我将公司的帐目上交,具体情况我向领导汇报过了,现在领导限期让我补上注册金加营业款。 请问版主和各位律师,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行政
2009-05-08 12:56: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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