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2月2日至3月4日,挂牌公告日期结束,受让方摘牌,并付购买款项200万元.拍卖公告是否具有法力效力?公告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一条是:承诺应聘出售企业2008年5月31日在岗职工.现受让方不按公告履行,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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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国企改制时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讨论通过,并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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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应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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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作为员工跟企业出售并无太大关系,你们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维护自己的权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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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