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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中石化的一家改制单位,改制时职工将工龄买断款投资到企业中成为企业的注册资本,而职工则凭投入买断工龄的资金的多少对企业持股。由于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时股东不超过50人,为规避前述规定,持股职工选举股东代表 34人。现在企业管理层说以支持被公司占有部分股权的另一家公司上市为由,要求职工将股权假转让给股东代表,但签真的股权转让协议。我在此向律师咨询:证监会对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有无规定?我单位的做法会有何种后果?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权利的?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成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股东组成持股会该如何操作?

公司企业
2009-04-04 1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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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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