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工人, 后来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当时我也是股东一员(20多个股东), 大家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公司当然是空壳公司,后来将20几个股东将股份转给3人成为股东, 是形式上的转让(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流动), 这3位股东也真正没有注资, 公司还是空壳公司, 现在公司欠债, 债务人发现假出自问题, 向公安报案, 请问如果司法机关追究假出资刑事责任, 我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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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
如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10万元并后果严重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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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出资多少?2、造成了多大的后果?3、空壳是什么意思?难道公司就没有资产?没有债权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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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