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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工人, 后来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当时我也是股东一员(20多个股东), 大家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公司当然是空壳公司,后来将20几个股东将股份转给3人成为股东, 是形式上的转让(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流动), 这3位股东也真正没有注资, 公司还是空壳公司, 现在公司欠债, 债务人发现假出自问题, 向公安报案, 请问如果司法机关追究假出资刑事责任, 我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09-05-10 13: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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