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销售公司培训后入职(一个大公司的分公司),直到两周后才签约,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规定有两个月的使用期,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昨天公司总部那边突然来人宣布我们常州这家分公司倒闭了,我们这时刚入职半个月,公司想安排我们去别的分公司去工作,但是我们都不愿意,合同中规定我们的工作地点是在常州,而且如果工作地点需要调动需要双方协商,但是现在公司给我们试用期的员工的选择就是去别的分公司,如果我们试用期的员工不愿意就算是自动离职,无任何补偿,负责人说公司有权力单方解除与我们试用期员工的合同,那我们这些人应该怎么办?(双方已经闹僵,协商不能解决问题)
-
建议你们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
只能去劳动仲裁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