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专家,你们好,我2003年与一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按照该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与开发商指定的另一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2月,交付条件是开发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当面出示给我看,而且还要有书面交接手续,但是开发商至今没有按上述约定交房与我。而2004年1月,我确已收到租赁公司付给我的首次租金。我现在想诉开发商没交房,并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是他说:“我们没交房,你怎么可以拿到租金呢?你拿到租金就证明你已享受房屋利益,也就是说房屋已经交给你了!”那么开发商到底交房没交房?我真的糊涂了。(因为其实是一个大商场中的一小块地方,不是住房)。如果交房了的话,如何证明他逾期交房?上述问题的法律条款依据是哪些?请赐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