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我跟前夫协商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3月11日清镇市红枫法庭受理了我关于孩子抚养费增加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月收入3865元,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在我起诉期间,被告拖欠2个月孩子抚养费,并在不愿意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于2009年3月27日败诉。现被告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用。
-
抚养费数额适当。二审应维持原判。
-
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
维持原判
-
一审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控制在被告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基本上可以维持原判,除非一审对上诉人的月收入事实审查有误。
-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