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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底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而解除劳动合同中有注明劳动者在拿到每年补偿一个月的款项后不与公司有工资和福利的关系。 因为公司以往只按1500元来计算加班工资。 请问劳动者可以追回未按全额合同工资支付的加班费吗?例如工资全额是4800元,而公司只按1500元来计算,劳动者就是想把未计算加班费的3300部分?特别是离职前两年内的所签的加班费?

合同纠纷
2009-03-30 1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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