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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我同熟人一起在银行(小拐角处)同对方解除了一项合伙经营饭店的协议。当时我给了他一万元现金和一张他欠我的欠条,对方收到钱后随即把欠条撕毁(很碎),我把我手中的合作协议(对方也有一份)同时撕碎(很碎)。因对方不愿履行协议,经协商采取上述方式解决算其退出。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饭店属双方共同所有,如转让钱款各占50%。说了一会话后,对方才撕他手中的合作协议,但他手中的合作协议撕的不怎麽碎(即16K纸撕成六片,我认为其可以进行粘拼),而且他并未丢掉。他如果重新把协议拼粘起来,可否算是有效凭证。如果我转让饭店他要分转让费可以吗?

刑事案件
2009-03-30 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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